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2]862号)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各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6号)精神,全面推动本市创新创业工作,加大小额贷款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效能,结合我市就业失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和工信部等关于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调整,我们对《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组织起来创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是指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县财政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约,并承担本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
第二章 贷款担保对象、额度、期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一是指本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二是指本市失业人员自主、合伙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三是指本市注册经营的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房地产、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
本办法所称本市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持有《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有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农村劳动力。
本办法所称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企业当年新招用的失业人员比例=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人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0%。
第四条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担保额度一般不高于10万元,资信良好,还款能力强,符合本市产业导向,连续经营2年(含2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将担保最高额度提高至20万元;
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额度一般不高于20万元;资信良好,有经营业绩证明具有相应还款能力,符合本市产业导向的合伙创办小企业,可按照企业合伙人和现有职工中本市失业人员总数申请小额贷款担保,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