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金融[2012]718号)
各区县财政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其他有关金融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2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金融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具体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金融企业在年度终了后,按照《办法》提出当年一般准备计提方案,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60天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企业准备金计提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