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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普通商品住房团购推进重点工程建设和住房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普通商品住房团购推进重点工程建设和住房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2〕13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开展普通商品住房团购推进重点工程建设和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开展普通商品住房团购推进重点工程建设和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更好地推动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危旧住房改造和住房保障的实施,多渠道筹集征收安置房源、保障性住房房源,优化配置资金、土地等资源要素,现提出有关普通商品住房团购工作指导意见如下:

  一、商品住房团购实施主体和资金来源

  商品住房团购,用于重点工程建设国土征收安置的,由市、区两级政府确定的机构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实施机构承担。团购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向被征收人开具相关票据。

  用于住房保障的,由市、区两级政府确定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机构,利用政府住房保障资金,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团购。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机构开具购房发票,以便于办理权属登记。

  二、团购商品住房的销售条件

  拟通过团购方式出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通过综合验收备案、取得商品住房初始登记后,方可与团购实施主体签订《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正在建设之中的,应当按照普通商品房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预销售许可手续后,方能按照商品住房团购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三、商品住房团购的操作程序

  市、区两级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根据征收安置需要,通过公开方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团购协议,签订《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并按买卖双方确定的价格和方式,支付购房定金或购房资金。协议签订后,团购房屋在无锡市房地产市场网进行信息公示并进行锁定。团购住房用于重点工程建设征收安置时,由有关实施主体负责,为安置对象协调办理合同、申请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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