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

  (三)中标或者成交后,应当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四)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价格合理,质量良好;

  (五)对政府采购活动提出质疑或者投诉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供应商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以一致抬高投标报价、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以及先内定中标者再参加投标及其他恶意串通手段参与投标。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方式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准。采购人应当按照核准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如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项目,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并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相同品目的货物或者服务、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程序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理。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工程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规定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程序及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程序包括编制和批准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制订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和结算等。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