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2012〕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1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1年5月28日印发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1〕13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包括通用类采购和部门集中类采购。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目录确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第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政府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政府采购应通过优先或强制采购等措施,支持实现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第八条 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县级财政部门批准事项按财政管理体制报设区市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