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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警示管理规定

  (六)省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警示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收集。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时收集安全生产信息,对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列入生产安全事故警示管理目录。
  (二)信息告知。 对拟向社会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警示管理目录,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提前告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三)信息公布。 被列入生产安全事故警示管理目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安全生产警示牌》,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和省级有关媒体上公布。
  (四)信息删除。 被列入生产安全事故警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对已整改并经验收未再发生本规定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其从生产安全事故警示管理目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列入生产安全事故警示管理的日期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为准,整改期限为一年。
  第八条 对被列入生产安全事故警示管理目录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在整改期限内,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警示牌。悬挂在单位大门或其他显著位置;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向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一次整改情况,每季度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一次整改情况,每半年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一次整改进展情况;
  (三)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四)生产经营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其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九条 对列入生产安全事故警示管理目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省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各部门要按照《通知》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对在整改期限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限制、制裁和约束,严格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信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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