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
(博州政发〔2012〕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州、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州、县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㈠ 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㈡ 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㈢ 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㈣ 确保内容合法、合理、可行。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