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八)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

  (九)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十)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十一)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二)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举报内容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属实,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由最终处理的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举报奖励额度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能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照案件货值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

  (二)能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并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能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按照案件货值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按照该案货值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四)举报的违法案件货值较小或无涉案货物的,可视情节给予50元至2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对举报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等违法行为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黑窝点”、“黑作坊”的举报人,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按举报奖励比例的上限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门审批,奖励金额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对象一般应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内容不同的,依据贡献大小在一个案件奖励额度内分别给予奖励。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