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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㈥ 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自觉接受监督。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社会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检举、曝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建立行政问责制度,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㈦ 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科学界定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对土地征用、城市拆迁补偿、就医、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凡依法应由行政机关调处的,要探索新机制、新措施、新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处理;对资源开发、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和机制,积极指导和支持基层组织的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和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进行体制机制创新。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提高复议案件质量和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低成本解决行政争议的特点。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简易程序,快审速结;对案情复杂、社会关注的案件,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当面审理等方式,让当事人进行质证,提高当事人的参与度和审理活动的透明度。积极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争取以和解、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自觉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深刻剖析原因,认真总结教训,切实加以整改。行政机关对收到的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要认真研究落实,做好整改和善后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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