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口岸教育、人事、编制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新增中小学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意见》(新教人〔2003〕23号)等有关规定,为定向招聘合格教师办理聘用合同、纳入编制等相关手续。定向招聘教师在所招聘岗位工作不得少于6年,受聘期间不得调整工作岗位。
㈥ 政策保障。
⒈编制管理。定向招聘学校有空编的,招聘教师直接补充进空编。定向招聘学校满编、超编的,由自治州编制部门协调人才储备编制解决。农村代课教师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退一减一,随着代课教师逐步退出,编制将予以收回。
⒉人员计划。定向招聘教师所需增人计划由自治州人事部门申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的编制内专项下达。专项增人计划必须全部用于定向招聘教师,不得突破,不得挪用。
⒊待遇保障。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经考核转为正式教师后,其工资待遇纳入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解决;工龄按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有关规定计算;工资标准按《关于民办代课教师转公办教师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新工改办字〔1998〕8号)有关规定核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比照同类人员评定;社会保险比照同类人员参保缴费。
二、关于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
㈠ 实施范围。
经县市、口岸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或经县市、口岸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乡镇、村公办学校(含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的民办公助学校)自聘的,截止2008年12月31日前,曾经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同一乡镇、村公办学校实际代课满1年以上且已离岗的教师(代课期间经县市、口岸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调整代课岗位的教师,代课年限可累计计算),以及符合新政办发〔2009〕120号文件招聘条件但经考核未能转为正式教师的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不包含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已实现稳定再就业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
㈡ 实施办法。
对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采取经济补偿、多渠道再就业、纳入养老保险及城乡低保等措施解决,以县市为单位组织实施。
⒈经济补偿。根据自治区要求,经济补偿金将由自治区和各县市财政分担,比例为6︰4,其中自治区财政负责60%,各县市负责40%,补偿资金分年度到位。已离岗代课教师按照代课年限,每代课一年给予离岗上年度本县市公办教师年平均工资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领取经济补偿金应签订相关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