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招聘条件,且专项教学能力考核合格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给予1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取得教师资格证的,转为正式教师;逾期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予以辞退。
对符合招聘条件,但未通过专项教学能力考核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给予1年的过渡期,并提供必要培训,经培训后可再次参加专项教学能力考核,仍未通过的,予以辞退。
⒉由学校自聘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由县市、口岸组织进行统一专项考试,考试通过后转为县市教育局及阿拉山口社会事务管理局统一招聘的在岗不在编教师,可以参加专项教学能力考核。考试未通过的,不能转为统一招聘的代课教师,对这部分代课教师可以安排进修培训,仍不合格的,应予辞退。
㈤ 工作步骤。
⒈调查摸底。严格界定,从严审核,锁定符合定向招聘条件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人员名单。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全州(含博乐市、精河县、温泉县、阿拉山口口岸)现有在岗不在编农村代课教师537人,其中博乐市154名、精河县328名、温泉县33名、阿拉山口口岸22名。
⒉岗位设置。根据自治区关于定向招聘教师学校范围的界定,严格按照教育教学需求和农村学校空编、缺员情况进行科学合理设岗,共设置定向招聘岗位510个,其中博乐市144个、精河县314个、温泉县30个、阿拉山口口岸22个。
⒊组织实施(2012年12月底前完成)。按照《自治区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考核实施方案总纲》的要求,组织符合定向招聘条件的在岗不在编农村代课教师参加定向招聘考核,分学科基础专业知识考核(笔试)、教师教学技能考核(面试)、工作表现考核三部分。代课教师在本县市、口岸范围内按所设招聘岗位报名参加考核。学科基础专业知识考核(笔试)试题由自治区统一组织考核,教师教学技能考核(面试)由州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考核,工作表现考核由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阿拉山口口岸由阿拉山口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共同组织考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具体实施要求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解决农村代课教师问题政策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新教人〔2012〕7号)、《关于印发2012年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教人〔2012〕11号)及州教育局《关于自治州做好2012年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考核工作的通知》(博州教传〔2012〕20号)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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