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 加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工作。新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工程,要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要建立健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防震抗震措施,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㈣ 组织开展震害防御基础性工作。推进城市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工作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对处于地震活动断层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的建筑,要抓紧组织避让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加强工程构造抗震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四、强化基础设施抗震设防和保障能力
㈠ 全面提升交通基础设施抗震能力。严格落实公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设施抗震设防标准,完善交通运输网络,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运力征集、调用机制,增强应对巨灾的区域综合运输协调能力和抢通保通能力。
㈡ 加强电力、通信保障能力建设。本着安全性和经济性相结合的原则,适当提高电力、通信系统抗震设防标准。优化电源布局和电网构造,对重要电力设施和输电线路实行差异化设计,加强重要用户自备保安电源的配备和管理。加强公用通信网容灾备份能力建设,提高基础电信设施防震能力。充分利用国家应急通信网络资源,结合卫星通信、集群通信、宽带无线通信、短波无线电台等技术,保证信息传输及时可靠。
㈢ 提高水利水电工程、输油气管线等重大工程的抗震能力。优化抗震设计、施工,确保重大工程安全。加强抗震性能鉴定与核查登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快落实水库、重点河流堤防的安全保障措施,加强输油管线、重点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立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地震引发次生灾害。
㈣ 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按照评价结果进行设计施工。自治州地震局及各县市地震工作部门要严格履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职责,实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终身责任制,加强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大力推进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㈠ 健全完善地震应急指挥体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指挥调度、应急准备、信息共享、应急检查、协调联动、灾情发布、灾害评估、部门协调等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与分工,细化应急措施和工作程序,做到抗震救灾机构领导责任明确,组织管理落实,技术措施到位。要加快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建设,为实施抗震救灾指挥调度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和信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