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云南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1)、《云南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人员名单》(附件2)1式2份和电子文件1份;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六)曾经完成的业绩总结报告;
(七)服务机构资质核准的业务范围;
(八)曾经完成的职业危害评价报告或检测报告样本。以上材料必须加盖服务机构公章。
第六条 办理登记备案程序
(一)在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并填报登记备案申请表和技术人员名单;
(二)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监管机构提交登记备案申请表、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
(三)审核并受理登记备案材料;
(四)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在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其审核完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登记备案材料以后,审核合格者,进行编号登记备案,并给予《云南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告知单》(附件3)有效期与卫生部门资质认证的有效期相同;审核不合格者(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内容不齐全、不真实的),不予登记备案,告之原因并退回材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机构应重新办理登记备案:
(一)服务机构变更或增加服务项目的;
(二)服务机构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
第八条 服务机构终止技术服务的,要及时向原登记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备案。
第九条 服务机构获准登记备案后,应严格按有关要求从事相关业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登记备案。
(一)有重大登记备案事项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变更的;
(二)出具虚假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 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后每年须将有关材料报对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登记备案材料所载信息有无变更、有无超范围开展业务,审查年度工作业绩报告,主要包括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服务企业名称及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等。 审核的时间为每年的2月1日至3月1日。 逾期不办理登记备案年度审核的,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收回其原登记备案有关材料,并不再给予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