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22号)
《云南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6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8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施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了解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情况,提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平、有序、健康发展,根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是指具有相应资质从事职业危害防治相关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第三条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服务机构(含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外省服务机构)应遵守本办法,主动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行登记备案,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登记备案后,将在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四条 办理登记备案分工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省属和高教系统服务机构的登记备案管理。
(二)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州、市属服务机构的登记备案管理,州、市以下受理部门由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 各州、市要将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情况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非省级登记备案的服务机构在省内跨地区开展业务活动的,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告知单。复印件,向开展业务所在地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简易登记备案。
(四)外省服务机构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后,到开展业务所在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简易登记备案。
第五条 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须报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