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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老龄委关于无锡市“十二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附件2:
  无锡市“十二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表

名称

序号

主 要 内 容

责任部门(单位)

1

全面实施城乡一体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至“十二五”期末,全市职工养老保险达到240万人,参保率达到99%以上。

市人社局

市社保中心

2

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至“十二五”期末,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51万人,参保率达到99%以上。

3

建立健全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正常调整机制,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实现倍增。

4

稳步提高老年医疗保障水平,至“十二五”期末,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制度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和70%,市区职工医保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5

建立和实施退休人员互助照料看护保险制度。

6

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服务。

7

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的指标,落实低保标准增长机制。

市民政局

8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切实帮助解决贫困老年人的医疗保障问题。

9

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因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家庭生活陷入暂时贫困等老年人实施临时救助,切实保障因灾、因病、因残等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市民政局

10

巩固和完善农村“五保”、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政策,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

市民政局

11

完善尊老金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优化发放办法。

12

进一步完善特殊困难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贴和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受益面。

13

全面落实《无锡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2009-2020年)》,加快建立区域均衡、结构优化、功能齐全、布局合理、多元投入的养老机构服务网络。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

14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各级保障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护理院建设,加快发展护理康复服务,满足不同老年人群特别是失能老人的照料服务需求。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国土局、 市建设局、市卫生局

15

积极推进社会化进程,探索多元化的投资方式、管理模式和养老服务保险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不少于50%。

市民政局

16

至“十二五”期末,全市每千名老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数达34张,养老床位总数达3.91万张。

17

市区、江阴市和宜兴市养老机构床位中护理床位(介助、介护)占养老床位数的比例分别不低于65%、55%和50%。

18

至“十二五”期末,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达100%。

19

建立完善居家   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健康运行提供财力支撑。逐步扩大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受益面。的受益面。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0

推广居家养老信息服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1

推进养老服务机构贯标和达标,实行标准化管理。

市民政局

22

养老机构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90%,居家养老专业护理人员持证率达80%。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3

养老服务机构招用符合领取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稳定养老服务队伍。

24

在市(县)区和街道(镇)分别建立养老服务指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齐配足专业人员

市民政局

25

市级指定1所二级以上的综合医院作为老年病的防治中心,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病科。

市卫生局、市医管中心

26

加大老年康复医院老年康复专业的建设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申办护理院。

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医管中心

27

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选好配强社区全科医生,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个性化、综合性的家庭医疗保健服务,不断满足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市卫生局

28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体育机构定期组织老年人进行体检和体质测试,为辖区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和体质测试档案。

市卫生局、市体育局

29

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知识的宣传,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心理健康、自我保健、伤害预防等健康教育和指导。做好老年多发病研究工作,开展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综合干预。

市卫生局、市医管中心

30

开展老年心理健康科普知识宣传,针对老年人的心理特点和面临问题,开展专业咨询辅导工作,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

市卫生局、市医管中心

31

扶持建立老年心理服务组织和服务网络,街道(镇)及有条件的社区(村)要设立聊天、心理咨询等服务场所。开设老年心理服务热线,提供方便快捷的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医管中心

32

对符合住房保障政策的老年人家庭,按政策优先落实住房保障。

市房管局

33

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奖励政策和扶助制度。

市人口计生委

34

进一步加强尊老敬老养老助老家庭美德教育,广泛开展文明家庭、和谐家庭、孝亲敬老好儿女等评比活动,推进老年温馨家庭建设。

市妇联、市老龄办

35

把为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发展规划,新建居住小区按规定配置为老年人服务的公建配套设施,并加强管理。

市规划局、市建设局、

市房管局

36

建立为老年人居住、出行、就餐、学习、健身、购物、休闲娱乐提供便捷服务的“十分钟服务圈”和“十五分钟就医服务圈”。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文广新局

37

深入推进无障碍化建设,城市居住区、道路、公共建筑、养老机构和老年活动场所无障碍率达85%。

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残联

38

按照“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建设的指南,积极开展争创活动,至“十二五”期末,“市级老年宜居社区”达100个。

市老龄办

39

研究制定扶持老龄产业的信贷、投资等优惠政策。采取以奖代补、减免费用、信贷支持等措施,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老龄产业的发展。培育大型老龄产业龙头企业,打造老年服务产业知名品牌。各级政府要在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经费。积极发展老年服务业,将老年服务业纳入全市现代服务业统一规划、统一部署。

市发改委、市金融办、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40

各级政府要在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经费。

市财政局

41

鼓励和扶持开发老年产品,引导企业生产满足老年人各种需求、门类齐全、品种多样、经济适用的老年用品。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

42

发展老年旅游业,推出适宜老年人的旅游线路和服务项目。

市旅游局

43

积极开发符合老年人特点的金融、理财、保险等相关产品。

市金融办

44

鼓励商家设立老年用品专柜、专卖店和举办老年产品展示会等,促进流通、扩大销售。

市商务局

45

严格执行老年产品、用品质量标准,加强老龄产业市场监督管理。

市质监局、无锡工商局

46

积极扶持老龄产业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建立老龄产业诚信管理体系。

市民政局

市工商联

47

大力发展老年文化,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大力弘扬新型孝道文化、健康长寿文化、终身教育文化、老年价值文化和老年精神娱乐文化。鼓励多出面向老年人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要开设老年专栏、专版、专刊,继续办好无锡老年生活周刊。积极扶持各级老年文化体育群众组织和特色团队,广泛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丰富多彩的老年文体活动,不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文管中心、市广电集团

48

发展老年体育事业,在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安排经费支持开展老年人体育活动,市、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老年体育组织覆盖率100%,经常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老年人达到60%。

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体管中心

49

把老年教育列入终身教育体系,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制订老年大学(学校)办学标准,加强评估考核,提高办学水平。各市(县)区和街道(镇)都要建有老年大学(学校),社区(村)要开办老年课堂。办好空中老年大学,充分利用远程教育手段,为更多的老年人就近或居家接受教育创造有利条件。至“十二五”期末,参加老年学校、远程教育、社区学习的老年人占全市老年人总数的30%。

市教育局

50

加大对老年文化、体育、教育设施的投入,在城乡建设、旧城改造和社区建设中,规划、落实老年文化、体育、教育活动场所。

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

51

全市各级都要建有老年活动中心(室)和老年人健身场所,市(县)级老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区级老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社区(村)老年活动中心(室) 不少于150平方米,有条件的地方兴建老年人室外活动场地。切实完善设施、拓展服务、加强管理,为老年人阅览学习、休闲娱乐、文化活动、健身锻炼、心理疏导等创造良好条件。

市民政局

52

建立健全市、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老年人协会网络,积极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以及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市民政局

53

健全老年社团管理制度,依法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实行规范化管理。

市民政局

54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实施分层分级推进、创投公投并举方式,支持涉老社会组织发展。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55

加强为老服务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提升社区老年社会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水平。积极推广“社工+义工”的模式,通过社工队伍建设带动义工队伍建设,为老年人同时提供专业与志愿相结合的服务。

市民政局

56

推进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积极拓展服务内容,不断提高社会化服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社区事务工作站的作用,为离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达到100%。

市人社局

市社保中心

57

积极开展老年人思想政治教育,在老年人中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发挥基层党组织、老年人协会、老年学校的作用,组织、引导老年人开展政治学习,参与民主政治生活和社会活动,使广大老年人思想常新、健康积极、与时俱进。

市委老干部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58

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涉老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列入普法教育计划,切实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制意识。

市司法局

59

在涉及老年人医疗、保险、救助、赡养、住房、婚姻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把高龄、独居、空巢和失能老年人列为社会维权服务重点对象,加大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处理力度。

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

60

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维权网络,全面推进基层老年维权示范岗的建设,拓展老年人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的渠道,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

市司法局

61

开展执法检查,加强舆论和媒体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监督机制。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62

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维护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与生命尊严,杜绝歧视、虐待老年人现象。

市民政局、市司法局

63

发挥老年人的优势和特长,鼓励和支持老年人从事关心教育下一代、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咨询服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建设等活动,营造“老有所为”的社会环境。积极搭建老年人才服务平台,开发老年人才市场,建立老年人才资源信息库,将老年人才的开发和利用列入全市人才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拓宽老年人参与社会的渠道。

市人社局

64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老龄事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及时研究和解决老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党政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本《规划》的顺利实施。

市委办、市府办

65

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老龄事业投入的主渠道作用,广泛吸收民营资本和外资的参与,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作用,拓宽老龄事业发展的资金渠道,形成老龄事业发展多元投入机制。

市财政局

66

切实保障老年活动和老年教育经费,市、市(县)区、街道(镇)分别按老年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3元、5元、8元的标准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市财政局

67

鼓励社会慈善捐赠,支持老龄事业发展。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要按一定的比例用于老龄事业。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68

各新闻媒体认真办好老年报刊杂志和宣传栏目,努力建设好老龄宣传文化阵地。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广电集团、无锡日报社

69

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及社会团体,要加强对全社会的敬老道德教育,营造敬老爱老助老良好社会氛围。

市委市级机关工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

70

认真实施《无锡市中小学生(幼儿园)敬老道德教育实施纲要》,组织编写敬老教材,开展敬老道德教育施教实践活动。

市教育局、市校管中心

71

充分利用“重阳节”、“敬老月”、“春节”等时机,组织开展敬老爱老助老系列活动。不断扩大老龄工作社会影响,营造关心、重视、支持老龄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市老龄委成员单位,市老龄办

72

广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树立和表彰敬老先进典型。

市老龄办

73

涉老部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充分发挥资源优势,针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和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开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调查研究,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提供理论、信息等方面的科学依据。充分发挥市老龄科学研究基地作用,逐步建立专业人员和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的老龄科学研究队伍,提高老龄科研水平。

市老龄办

74

进一步理顺老龄工作管理体制,明确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与任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建设,根据老龄工作任务,落实人员编制,选派政治和业务素质高的人员从事老龄工作,建立一支综合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廉洁高效的老龄工作队伍。

市编办

75

建立健全社区(村)老龄工作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基层老龄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市老龄办

76

加强老龄工作信息化建设,不断增强履职能力,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市老龄办

加强

督查

评估

77

建立评估、监管、督查机制。

市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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