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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和劳务税有关税政问题的执行意见

  (一)第六条改为:“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审批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上或单件货物价值在1万元(含)以上;
  2、商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元(含)以上或单件货物价值在1万元(含)以上。
  3、企业能够提供购货发票和销货合同(证明销售额预计能够达到前两款确定的标准)。”
  (二)第十一条改为:“对专用发票月限量实行动态管理。
  税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申报结束后,根据纳税人上两季度专用发票的月实际使用量,对纳税人本季度专用发票月限量进行调整,并于月末前将调整结果报本局综合部门。公式为:
  月使用限量=上两季度实际使用量÷6。
  公式中月使用限量采取五进位的原则进行核定。”
  (三)第十二条第五款改为“纳税信誉度较高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局务会于每年年初研究确定纳税人名单,数量控制在本局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10%至15%)”
  五、货物和劳务税各项数据资料统计调整问题
  原《流转税各项数据资料登记台账》变更为《货物和劳务税各项数据资料统计表》(表样通过邮件下发),数据统计口径调整为纳税人每季度申报期数据,上报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前期明细数据应于10月份上报前补录结束。
  六、关于《鞍山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工作规程》(鞍国税发[2010]4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部分内容调整问题
  为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行政审批自查自纠及案卷评查工作情况的通报》(辽国税函[2010]38号)文件规定,对《工作规程》中部分工作程序、工作权限和所涉及的部分附表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工作规程》“第六节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以外的免税项目备案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将工作权限统一下放到各征收局,并将其工作程序与“第四节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备案工作程序”和“第五节 饲料生产企业免税备案工作程序”合并调整为“免征增值税项目备案工作程序”(详见附件1)。各征收局在同意相关纳税人备案后,必须及时登记《货物和劳务税各项数据资料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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