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和劳务税有关税政问题的执行意见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和劳务税有关税政问题的执行意见
(鞍国税函〔2010〕65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日前,市局货物劳务税处对全市货物和劳务税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作了一次检查调研,现就检查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统一明确如下:
  一、免征增值税项目核算问题
  检查调研中发现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对免征税额进行核算,存在用免征销售额直接乘税率计提免征税额或不计提免征税额等问题。就此问题市局重申,各征收局要指导和监督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四条和财税[2005]6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对免征税额进行规范核算。
  二、CTAIS免退税资格认定问题
  检查调研中发现部分征收局对免退税企业未在CTAIS中进行资格认定或资格认定不全面。就此问题市局明确,各征收局应该按照规定对免退税企业在CTAIS中进行免退税资格认定,资格认定程序要规范和完备。
  三、动产、不动产的界定原则问题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未具体列示的固定资产,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
  2、上一环节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且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抵扣凭证;
  3、“法不禁止即可抵”,即相关文件中未列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动态管理问题
  为了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动态管理制度,方便基层、服务于纳税人,现对《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鞍国税函[2010]17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如下: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