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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年初以来,各征收局按照《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鞍国税发[2009]20号)文件规定,已陆续开展了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为规范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经请示省局(货劳处)同意,现将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使用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如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发票;如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不上(购买)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各征收局可向其发售手写版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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