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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各地市分支机构仅能在其经营地域辖区内的协议银行网点开设一个手续费转账支付专用账户。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将省级分公司以及各地市分支机构在协议银行开设的手续费转账支付专用账户和保费结算账户的账号、开户银行网点的相关信息以纸质文件形式,并加盖公章后向我局报备。

  第十条 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在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列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专用于支付手续费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对业务、财务系统进行改造,实现业务、财务系统中的手续费信息自动对接。业务系统记录保险代理业务来源、保单号、投保人等手续费相关信息,并在保单生效时自动进入财务系统。保险公司财务系统在确认保费收入或应收保费且获得业务系统手续费信息后,即时计提应付手续费,并在计提手续费后的一个月内将代理业务相应的手续费从手续费支付专用账户中划转至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手续费收取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对核心系统进行改造,实现系统自动生成完整的电子化手续费支付台账的功能,详细记录投保人、被保险人、保单号、保费金额、手续费金额、手续费支付凭证、手续费支付对象、手续费支付时间等内容(格式见附件一)。保险公司应将转账凭证(银行对账单)、手续费支付台账清单以及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一并作为财务入账的必要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在省内一家银行开设一个保险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取专用账户。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手续费收取专用账户与代收保费账户/客户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应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收取保险公司手续费均应通过手续费收取专用账户进行操作。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现行的、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手续费结算账户,应在本办法实施前撤销。

  第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列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专用于收取手续费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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