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手续费结算行为,增加结算流程透明度,根据《
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手续费结算”是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后,保险公司依照事前订立的合同给付手续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保费结算”是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后,将代为收取的保险费依照合同约定划转至保险公司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的业务范围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业务。
第二章 手续费支付流程
第三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比例,明确手续费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形式进行。
第四条 保险公司向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必须在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会计科目中如实列支,严禁保险公司在“业务及管理费”等其他科目中列支。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通过省级分公司或地市中心支公司(分公司)向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异地营销服务部须通过省级分公司或者受托管理的地市中心支公司(分公司)向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
第六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与省内一家银行的省级分行签订保险代理手续费转账协议。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在省级分公司确定的协议银行相应网点开设手续费转账支付专用账户。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各地市分支机构的手续费支付专用账户与保费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保持一致。
第七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各地市分支机构向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应通过手续费支付专用账户进行操作。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各地市分支机构现行的、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手续费结算账户,应在本办法实施前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