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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严重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参保人员中的精神病患者,需向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近两年在精神病专科医院的住院小结、诊断证明及门诊治疗记录(10次以上)。
  第五条 评审时间。严重慢性疾病的检查、评审,时间为一年两次,分别在上年度的11月和当年度的6月进行。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和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透析治疗的患者,可即时办理。
  第六条 居外人员的评审。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如果不能按时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参加检查,需提供在居住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申请病种三个月内的病历资料(出院小结和与此相关的检查报告单)或提供居住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病种三个月内的必检项目检查报告单及近一年的门诊病历及用药记录(就诊10次以上),参与评审。资料不齐全、不真实影响评审者,自行负责。
  第七条 复查。经专家评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严重慢性疾病参保者,应每年参加复查,重新评审。复审确认病情指标不符合申报标准的,不予办理严重慢性疾病门诊、大病门诊定点就医通知。
  已病故者,从次月起停止支付严重慢性疾病门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或参保患者家属应在15日内向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电话注销。
  第八条 治疗期。患有脑血管病致瘫的参保人员,出院后经评审符合申报条件,在门诊治疗满6个月后,因原发疾病(严重高血压、严重糖尿病)仍需继续治疗的,可按原发疾病申请,参加检查和评审。
  第九条 并发症。严重糖尿病、严重高血压要求至少具有两项及以上、中度损害的并发症:
  视网膜(或眼底)病变在ⅲ期(ⅲ级)或以上,视力低于0.3;
  心血管损害:心功能在Ⅲ级或Ⅳ级,心脏彩超左心室射血分数(EF值)低于正常值。支架植入、安装起搏器、瓣膜置换及消融术后,心功能恢复正常,不再作为并发症对待;
  肾功能损害:尿素氮高于10mg,肌酐高于200mmol;周围神经损害:大部分、中等程度以上。
  第十条 内脏损害。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化病、干燥综合征,除局部典型症状外,至少合并一项内脏损害。
  第十一条 多项疾病。患有两种以上的规定病种疾病,申请两个以上病种门诊治疗时,需进行两个病种的必检项目检查,评审时一个病种不得作为另一个病种的并发症对待。其定额按市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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