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摩托车、拖拉机保险业务实施“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9]70号)
驻粤各财产保险公司、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
为切实贯彻全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摩托车和拖拉机保险业务市场秩序,我局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对摩托车和拖拉机保险业务实施“见费出单”制度。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前期相关准备工作。
(一)摩托车和拖拉机保险业务可使用原车险业务“见费出单”系统,如个别公司系统有不适应的应进行改造。
(二)自2009年6月1日起,我省禁止手工出具交强险定额保单,所有摩托车和拖拉机保险业务必须收取保费后,联网实时出具保单。各公司应对交强险定额保单及相关单证进行清理,并在6月1日前向我局报告定额保单的清理情况。
(三)为方便投保人在投保后可即时进行年审,各公司可对交强险起保时间进行调整(如设定为保费确认到账后某一整点时间)并在“特别约定”栏打印,但在“特别约定”栏打印的起保时间必须从系统自动取值,不得手工修改。
(四)2009年6月1日起,各公司不得新增摩托车和拖拉机保险业务应收保费,同时应当加大力度清收前期应收保费。2009年10月1日起,各公司车险业务应收保费余额应当为零。
二、各公司及地市行业协会应提前做好宣传及客户说明解释工作。有关制度的推行涉及投保人保险消费习惯更改,各公司及地市行业协会应在6月1日前通过当地媒体对摩托车和拖拉机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进行宣传,并在开展业务时做好客户的说明解释工作。各地市行业协会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协调当地保险机构采取便民措施,稳步推进摩托车和拖拉机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
三、各公司应切实保证摩托车和拖拉机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落实到位。各公司应及时组织各级分支机构管理人员与工作人员学习和掌握上述各项制度相关规定和操作要领。我局将在5月1日起对摩托车和拖拉机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准备工作进行检查。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