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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9]68号)


驻粤各省级人身保险机构:

  为促进广东地区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保监会《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8〕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广东实际情况,现将规范电话营销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销售过程管理

  (一)寿险公司应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在电话营销过程中应将所属保险公司或合作机构名称、客服电话、产品名称、保障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金额、缴费方式、扣款时间、保单生效日、保单送达方式、犹豫期等内容明确告知投保人。

  (二)寿险公司原则上需获得投保人亲笔签署扣款委托书或其他同意扣款的书面材料后,方可从投保人银行账户划转相应款项。对于保证核保、简单核保的产品,寿险公司或合作机构可凭电话录音作为划转保费的重要依据,但必须在电话营销过程中明确得到投保人同意投保的承诺后,方可自行划转相应款项。同时,寿险公司必须在扣款与出单后补充投保人同意划转保费的书面委托材料。寿险公司未获得投保人亲笔签署的扣款委托书或其他同意扣款的书面材料的,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将已划转保费全额退回投保人原账户。

  (三)寿险公司开展电话营销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保险法》“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有关规定。新修订的《保险法》施行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确认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二、加强合作销售管理

  (一)寿险公司应与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并列明所有费用事项。寿险公司与合作机构产生的席位租赁费、电话费等费用必须建立完整的台账及使用统一规范的服务发票。寿险公司与合作机构产生的手续费必须全额转账及使用《保险中介统一服务发票》。寿险公司不得向合作机构支付协议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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