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推进企业信用管理。重点实施企业信用管理“万企贯标、百企示范”工程。在全市规模以上企业中推进“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贯标工作。
5.各市(县)、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初步形成市、县(市、区)两级联动工作体系。
6.继续做好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初步完成工程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市级统一信息平台以及外网发布专栏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实现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2013年完成以下工作:
1.以部门职能信息和监管信息为基础,实现科技、交通、物价、旅游、食药监、海关等部门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2.完成全市法人代表企业联合征信工作。
3.五市七区完成市(县)、区级平台建设。
4.启动重点领域推广应用信用产品示范工作,率先推进政府部门使用信用产品。
(三)2014年完成以下工作:
1.完成部分个体工商户的联合征信工作。
2.出台《苏州市公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以及《苏州市社会公民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3.以公安局人口身份证信息为基础,完成公务员、医生、教师、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等人员的个人征信工作。
4.进一步推进诚信政府建设有关工作。
5.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用建设有关法规规章。
(四)2015年完成以下工作:
1.基本完成全市个体工商户的联合征信工作。
2.把信用征信、信用评级和公布企业状况推广到全社会。
3.进一步扩大个人征信范围,并逐步形成统一的全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实现联网查询。
4.全市信用体系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在信息查询、城市管理和发展经济等方面的作用。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市信用办牵头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平台和信用规章制度的建设,制定总体方案,监管全市社会信用系统的运行,负责全市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市监察局会同市信用办对信用信息的征集、报送、管理及应用等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市发改委(信息中心)负责提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设备保障和技术支持;人行、工商、质监等各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信用征信工作;各市(县)、区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明确相应职能部门和人员,实现县市联动,同步推进。确立市级信用信息平台的运作主体,将原挂牌在市信息中心的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牌子和职能划归市经信委,在信用办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承担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和服务平台以及负责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区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处理和发布工作,并配备相应人员编制,落实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
(二)建立信用建设工作考核机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到全市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考核范畴,并制订《苏州市级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分解》《苏州市级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苏州各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对信用信息的征集、报送、管理及应用等工作,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予以表彰和提拔、重用;对存在执行不力、工作敷衍搪塞、不正确使用信用信息的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