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二手车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国税函〔2009〕68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稽查局:
现将《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二手车税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不明确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馈。对于前期已进行交易的应税二手车清理工作,市局将另行统一安排。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二手车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二手车税收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结合鞍山地区二手车税收管理实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二手车交易规范》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鞍山地区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并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的单位。
第三条 在鞍山地区内可使用二手车发票的单位包括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拍卖公司(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使用单位)。
第二章 发票使用资格认定
第四条 二手车发票使用单位需要使用二手车发票的均需申请发票使用资格认定。
第五条 二手车发票使用单位申请发票使用资格认定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及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经实地核实调查后填写《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资格认定表》(见附件一)并出具调查报告,经主管局长签批同意后上报市局备案。认定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对营业执照内容发生变化的,二手车发票使用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发票使用资格认定。对未重新申请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停止供应其二手车发票,同时收缴其结存的二手车发票。
第三章 发票管理
第七条 二手车发票应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由专人负责保管和开具,保管场所应有安全保障措施,专柜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