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广东保监局将中止创新项目的备案,并将结果在广东保险行业内予以通报:
(一)创新项目的实施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干扰了广东保险市场秩序;
(二)创新项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无法及时、有效克服;
(三)创新项目实施进展缓慢又缺乏正当理由;
(四)创新项目申请人申请中止;
(五)其它需要中止备案的情况。
第十九条 保护期届满,保险机构应就创新项目的实施情况、取得的效果和遇到的问题等进行总结,并向广东保监局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广东保监局积极鼓励保险机构就创新项目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专利权。创新项目被授予专利权的,相关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广东保险业创新项目备案申报表
项目名称
|
|
申报公司
|
|
经营区域
|
|
联系部门
|
| 联系人员
|
| 联系电话
|
|
创新项目
主要内容
|
|
创新项目实施安排
|
|
申报公司审核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司印章)
|
监管部门
备案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