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9]64号)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保险学会:
为提高保险机构创新能力,增强广东保险业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广东保险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实际情况,制定《广东保险业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日
附件:
广东保险业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保险机构创新能力,增强广东保险业竞争力,建设创新型行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保险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保险机构包括驻粤(不含深圳市)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项目是指由保险机构自主或参与研究开发的,在保险产品、销售模式和保险服务等方面具有独创性、前瞻性和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项目。
独创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或实质类似的创新项目在广东省内公开使用过,且在广东保监局未备案登记。
前瞻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产品、技术或服务相比,该创新项目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代表该创新项目领域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具有重要的推广价值,是指该创新项目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具有进一步推广的潜质。
第二章 创新项目备案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保险机构可就创新项目向广东保监局提出备案申请,填写《广东保险业创新项目备案申报表》(见附表)。创新项目备案申请书应附上创新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创新项目的研发背景、特点、施(试)行情况;突出优点和不足;创新意义;创新项目的实施方案和发展规划。申请书还应明确保险机构创新项目的管理部门及责任人。
第五条 广东保监局收到创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同一或实质类似创新项目申请备案,只办理申请日在先的申请。
第六条 提交创新项目备案申请书的保险机构为非法人机构的,须提交所属法人机构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