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团体意外保险及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9]47号)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团体意外保险及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团体意外保险
(一)保险公司在承保团体意外保险时,应当根据《
保险法》第
十九条、第
五十六条及保监会《
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2号)的规定,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团体意外险事宜,不得进行不记名承保。
(二)实施系统联网出单。保险公司承保团体意外保险时必须实施系统联网出单,但对部分学平险等以手工方式出单的业务,保险公司应按照相关档案管理办法保存手写资料,并将被保险人名单等基本信息在合理的时间内补录到公司业务系统,以实现业务与财务系统数据对接。
团体意外保险不记名承保将做为我局今年的检查重点。自2009年4月1日起,凡存在团体意外保险不记名承保的保险公司,一经查实,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二、关于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我局曾转发保监会《
关于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7号),主要对随汽车票、火车票、公园门票一起出售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景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进行规范。今后,各公司经营上述业务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一是保单上必须包括被保险人身份信息,乘客座位号不能替代被保险人身份信息;二是保单有关信息在合理的时间之内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保险公司应立即据此规范经营行为,对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原有保单,应重新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