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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9]36号)


驻粤各人身保险公司:

  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 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9]1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快业务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

  各人身保险公司要认真组织下属分支机构学习《指导意见》,领会文件精神及有关要求。一是提高认识,根据公司自身实际主动调整业务结构。科学合理的业务结构是确保人身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各人身保险公司要不断深化对寿险经营规律的认识,抓住当前转型的最佳时机,大力进行业务结构调整,扩大保险覆盖面和渗透度。二是制定科学合理的业务结构调整规划。业务结构调整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及时制定业务结构调整方案,制定方案时要注意平衡长期发展和近期稳定的关系,在结构调整中保持合理的发展速度,避免大起大落,为维持业务、队伍和渠道的稳定和公司业务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统筹兼顾,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各人身保险公司要根据自身业务结构实际情况和销售渠道特点,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大力调整业务结构,实现寿险业务结构明显优化,确保我省人身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具体而言,各人身保险公司要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积极调整渠道结构,实现各销售渠道相对均衡协同发展。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合理利用和配置销售渠道资源,充分发挥不同销售渠道优势,改变过分依赖某一类销售渠道的状况,逐步形成不同渠道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格局。个险渠道要以队伍建设为核心,加大对营销员的吸纳、培养和留存力度,条件成熟的公司可以尝试进行雇员制、精英代理制、综合理财顾问等新营销模式试点;要加大保障型、长期型期缴业务的发展,积极发展10年期及以上期缴业务和分散型短期险业务。银保渠道要改革和完善对银保销售人员的激励模式;要严格控制趸缴业务的发展,逐步推进银保产品由以趸缴为主向期缴产品过渡,着力提高银保业务内含价值。团险渠道要大力发展法人业务和短期险业务,提高整体创费和创利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逐步推进交叉销售、电话销售、网络销售、广告直销、职场营销等新型销售渠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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