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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统一执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通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统一执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通知
(长人社[2012]44号)


各用人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规[2011]1号)规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全市医疗保险正式实施市级统筹,按照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政策、统一服务管理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信息系统”的原则,现对我局原下发的关于医疗保险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严重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办法》(长劳社字[2002]31号)等19件规范性文件从2011年11月1日起废止(见附件1)。
  二、我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从2011年11月1日起按《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则》(宜劳社发[2007]5号)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见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县劳动局关于印发 《长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劳社字[2002]31号)。
  (2)县劳动局转发《宜昌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长劳社字[2001]49号)。
  (3)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长劳社字[2003]22号)。
  (4)县劳动局关于印发 《长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劳社字[2004]8号)。
  (5)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宜昌市城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长劳社字〔2008〕33号)。
  (6)县劳动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长阳县城镇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就诊减免项目的通知(长劳社字[200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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