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9]35号)
驻粤各人身保险公司:
现将中国保监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保监发[2009]10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将贯彻落实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各公司应按照
《通知》的要求制定、完善投资连结保险的销售管理制度,明确一名分管副总经理对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工作负总责,并确定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各项制度的落实。
二、各公司应及时将
《通知》转发至各分支机构,要求下属各机构按照
《通知》要求加强投资连结保险的销售管理,切实做好销售误导的防范与打击工作。各公司应通过有效形式向银行销售人员传达
《通知》精神,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三、各公司应加强对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建立完整的销售人员电子化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销售人员的资格证书号、所在网点名称、寿险销售经验、诚信记录情况、接受培训时间、投资连结保险销售资格考试成绩等相关信息。
四、各公司应加强投资连结保险客户回访工作,通过电话回访等形式确认投保人是否已接受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知晓测评结果。
五、各公司应于2009年3月1日前向我局报送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情况的自查自纠报告。另外,各公司应于2009年3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农村地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方案和风险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