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鄂人社规〔2011〕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的有关规定,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09〕161号)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4号),省厅制定了《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省养老保险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具体经办,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 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统计、稽核与内控、档案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省养老保险局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全省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全省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全省居民养老保险稽核与内控制度,开展稽核和内控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省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参与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检查指导、监督考核全省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