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市)区一般预算收入包括: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40%(不含按中央规定继续作为中央固定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和跨省、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中央及中央待分配收入)、个人所得税40%、营业税、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县级)、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其他税收收入,以及县(市)区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二)县(市)区上解市级财力的确定。
1.县(市)区上解市财力比例的确定。以2008年税收(省下划的共享税收收入,市本级下划的保留企业税收收入、保留税种收入、共享税收收入及税收属地入库上解的财力)决算数为基础,按2006年-2008年3年年均增长率,推算2009年税收收入数,再加上2009年部分新增项目税收收入,作为基期年税收基数。由于下划各县(市)和各区税收收入范围不同,为保证县(市)区既得利益,对县(市)和区采取不同的比例核定方式。省级下划共享税收基数加上市本级下划税收基数占各县(市)省市(县)共享税收基数比例即为各县(市)总额分成上解市财力比例;省级下划共享税收基数加上市本级下划税收基数占各区全部税收(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下同)基数比例即为各区总额分成上解市财力比例,一县(市)区一率。公式如下:
某县(市)总额分成上解市财力比例={(某县(市)基期年省下划共享税收基数+市本级下划税收基数)/某县(市)基期年省市(县)共享税收基数}×100%
某区总额分成上解市财力比例={(某区基期年省下划共享税收基数+市本级下划税收基数)/某区基期年全部税收基数}×100%
各县(市)区总额分成上解市财力的具体比例,由市财政局核定。
2.县(市)区上解市财力的确定。各县(市)当年省市(县)共享税收收入乘以上解市财力比例,即为当年各县(市)应上解市级财力数;各区当年全部税收收入乘以上解市财力比例,即为当年各区应上解市级财力数。公式如下:
某县(市)上解市财力=某县(市)省市(县)共享税收收入×某县(市)总额分成上解市财力比例
某区上解市财力=某区全部税收收入×某区总额分成上解市财力比例
(三)市对县(市)区上解市财力增量返还的确定。
市对县(市)当年上解省财力增量部分按40%给予返还;市对区当年上解市财力增量部分按20%给予返还。公式如下: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