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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项目是指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发布的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内容提出的,经市财政局或市发改委审核的各类项目。

  第四条 项目的评审、立项、实施、监督等工作遵循“科学、严谨”的基本原则和“高效、求实”的运行机制,并接受纪检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项目管理有关财政、财务制度。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部分内容,需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要求执行。

第二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中医药三年办及有关责任处室负责组织项目前期的立项调研和申报工作,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对项目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质控和督查;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项目的外部(第三方)评估。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按要求编写项目实施计划与经费预算,向责任处室和中医药三年办报告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根据要求开展项目中期评估,按时编报项目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等。凡涉及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内容及经费使用等重要变动,必须报中医药三年办,获得批准同意方可对项目计划、内容和经费等进行调整。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为项目实施创造必要的条件,设有专门的项目管理部门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申报、监督项目实施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第八条 经费管理要求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经过规定程序审批。 项目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单独设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 对出现虚报有关情况骗取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挪用专项资金、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等问题,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会同资金来源部门(市财政或市发改委)将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停止拨款、暂停安排新的项目或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项目资料要求

  (一)各项目实施单位需及时做好资料积累、保存和上报工作。

  (二)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中医药三年办要求上报资料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实施计划、项目中期评估报告和项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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