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区县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市级项目工作的推进,按照计划进度,完成以下实施项目:杏林新星建设计划,中小学中医药知识普及进学校建设项目,中医临床优势专科(专病)项目,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医传统型临床学科建设等。
(三)各市级项目工作小组、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以及各有关实施单位,应在加强硬件建设的同时,突出内涵建设。把中医药三年行动计划提出的相关建设内容纳入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计划或有关工作部署中,认真加以实施,不断提高本市中医药服务能力,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四、加强督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中医药三年行动计划组织实施的督查评估工作。在项目实施、中期评估及总结评估环节中,定期开展督查,形成督导机制。重点督导项目进度、经费管理、经费使用效率和项目目标效益完成情况。
(二)中医药三年办将适时组织督查小组,对各区县、各实施单位落实中医药三年行动计划的重点工作情况开展督查。同时,对中医药三年行动计划中一些重大项目,将按照有关项目合同要求,根据年度计划进行检查评估。各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单位实施项目的督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加以指导,帮助协调解决执行中的困难。要加强对中医药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的绩效考核,采取项目评估与绩效考评相结合,项目评估与奖惩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项目中期、终期自评工作,对不能按目标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和建设项目的要进行通报,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对完成的有关项目及时组织自查、总结,并报市中医药三年办组织外部评估和项目验收。在中医药三年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要做好重大项目、群体性项目、阶段性成果的宣传报道工作。
各实施单位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抓时间节点、抓建设重点、抓质量要点,确保全面完成《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0年-2012年)》各项任务。
附件:1.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2.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进度季报表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促进本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卫生局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议中医药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经费预算安排和待定项目;研究决策实施和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医药三年办”)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策,协调论证、评估督查、简报撰写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