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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理赔(给付)服务工作的通知

  (四)各省级分公司要对外公布理赔(给付)服务的投诉电话或联系方式,定期对保险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分析,并针对理赔(给付)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改进,确保保险消费者的各类投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五)各省级分公司应建立健全理赔(给付)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回访部门和理赔(给付)部门相互独立的原则建立健全理赔(给付)服务质量回访制度,切实提高回访比例,加大对理赔(给付)时效、赔付质量、投诉处理效果等方面的考核力度,切实提高保险消费者的满意度。

  (六)各省级分公司应建立并完善理赔(给付)服务责任人制度,省级分公司和地市级分支机构均应指定一名高管人员为理赔服务责任人,指定一个部门为理赔(给付)服务的责任部门,该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理赔(给付)服务的联系人,并根据保监会100号文的规定向我局报备。

  (七)各省级分公司应于2009年1月31日前在公司网站上公布理赔(给付)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单、联系电话和投诉电话,并向我局报备,2009年2月25日前在各营业网点(包括代理网点)公示上述材料。若理赔服务责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变更,以及理赔(给付)程序和所需材料发生调整,各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备,并及时对外公布。

  (八)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要继续加强对公司理赔(给付)服务工作的检查。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省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广东省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标准》和《广东省人身保险行业服务标准》,积极配合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进行服务质量检查,并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九)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要积极协调会员公司成立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认真做好调解工作。省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各保险公司要积极支持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执行调解意见。

  二、狠抓制度落实,确保执行到位

  我局将加大监管力度,把理赔(给付)服务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对保险消费者反映突出的问题和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进行专项治理。

  (一)我局将通过现场检查、行业自查和社会调查等多种方式对各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给付)服务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内容包括:(1)保监会100号文的执行情况;(2)《广东省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标准》和《广东省人身保险行业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3)车险理赔信息网上查询制度的实施情况;(4)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的执行情况;(5)保险消费者对理赔(给付)服务的满意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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