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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揭府〔201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维护广大群众的殡葬权益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

  (一)对特殊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减免。

  1.减免对象。

  去世的全市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定期补助且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

  无人认领的尸体及有特殊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尸体、交通事故案件的尸体。

  2.减免项目。

  属五保、城市“三无”人员、低保及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的减免项目为: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遗体接运(普通车辆)、遗体存放(3天以内)、骨灰寄存(10年以内)及遗体告别厅租用费(小型告别厅)五项殡葬服务费用实行全免。为便于结算,以上五项殡葬服务费用全市统一标准为每宗1500元。

  属无人认领的尸体及有特殊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尸体、交通事故案件的尸体冷冻费实行部分减免。

  3.减免程序。

  (1)申请人如实填写《广东省低收入群体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申请表》,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其中,五保、城市“三无”人员、低保对象,由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民政工作机构审批;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及无人认领的尸体处理费、涉案尸体冷冻费减免由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或尸体发现地、案件发生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4份复印件,其中1份留存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1份留存区县民政局,1份留存殡仪服务单位,1份由民政部门报送财政部门):

  ①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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