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治任务及措施
(一)全面整治影响饮用水安全污染企业。
1、优化产业布局,严格环保准入。榕江、龙江、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及上游集水区域内禁止新建和扩建制浆、造纸、印染、电镀、鞣革、线路板、化工、冶炼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等重污染项目以及排放含汞、砷、镉、铬、铅等有毒有害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项目。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水域及河岸向陆域纵深50米划定为禽畜养殖业禁养区,禁养区外延500米划定为限养区;水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库正常水位水体边界向陆域纵深500米划定为禽畜养殖业禁养区,水库正常水位水体边界向陆域纵深500以上、1000米以内划定为限养区。禁养区严禁从事禽畜养殖,限养区有条件控制禽畜养殖,减少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把好项目审批关。【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加强违法违规排污企业清理整治。对河流型饮用水源上游集水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进行全面整治,重点整治造纸、印染、凉果等行业,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和逾期无法达标、无牌无证违法排污企业。对水库型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进行清理整治,保护区内不得存在对饮用水安全产生隐患的污染单位和企业,已存在的要限期搬迁。【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实施分散家庭作坊式凉果生产等行业企业集中治理。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建设凉果生产工业园是有效治理凉果生产污染的长效措施。在凉果生产工业园建成投入使用前,对相对集中的小型凉果企业可采用分片区集中治理的模式,统一收集片区污水后交由片区污水处理厂(站)处理,或将小型凉果企业污水统一收集后依托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大型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并确保废水达标排放。2012年6月底前,所有排污小作坊均必须有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或依托其它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所排污水;对所排污染物未经过处理和未达标排放的小作坊由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取缔。【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加强已批环保手续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严格执行环评批复要求,对无治理设施、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企业,责令其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经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仍未达标和按总量要求排放污染物的,严格从重处罚,并依法予以关停。【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