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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商局扶持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青海省工商局扶持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青工商企〔2012〕54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机关各处室: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扶持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根据《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扶持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大力发展小型微型企业是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实现国富转民富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小型微型企业对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增进社会和谐、增加经济总量、弥补企业和社会服务缺位、激发民间活力和全民创业激情、实现科学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政府主管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综合职能部门,肩负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小型微型企业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服务发展是第一要务的理念,切实增强扶持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把扶持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努力把各地建设成为市场主体发展更快、发展环境更优的地区,为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协调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强化措施,大力扶持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一)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1、放宽小型微型企业名称条件。允许小型微型企业不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核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用新兴行业、新兴产业表述作为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允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为小型微型企业时保留原有字号和行业用语。

  2、放宽小型微型企业出资方式。支持投资人用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房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股权、债权转股权等方式作价出资,投资兴办小型微型有限公司和增加注册资本。

  3、放宽小型微型企业经营范围核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或许可的外,小型微型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申请从事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新兴行业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范围参照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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