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部分外埠机动车转入我市的通告
(丹政发〔2011〕37号)
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状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限制部分外埠机动车转入我市行政辖区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下列外埠机动车禁止转入我市:
(一)化油器类轿车及相关小型客车;
(二)注册登记的各类出租车、营运客车、出租车转非营运客车及营运转非营运客车;
(三)注册登记满4年的各类货运车辆;
(四)注册登记满5年的其他各类车辆。
二、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外埠转入我市的机动车核查,严禁为本通告所列机动车办理登记业务。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宣传、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