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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37号)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1 年8月30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24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 年12 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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