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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建发〔2012〕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推进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现就做好全市2012年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一)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水平。一是全市新建城镇建筑严格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重点加强对建制镇新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到2012年底全市新建城镇建筑设计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达到100%,竣工验收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达到97%以上。二是鼓励除主城中心区2737平方公里范围内其他有条件的地区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标准,有条件的公共建筑率先执行节能65%标准,进一步提高节能水平。三是倡导农村住房节能,采取相应激励政策,引导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农村建筑节能试点、示范,改善居住环境质量。
  (二)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的监督监管。一是加大建筑节能设计监管力度。第一,强化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制度,督促设计单位落实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并按照《关于建立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的通知》(渝建〔2010〕160号)要求,按时填报《重庆市建筑节能初步设计质量审查情况汇总报表》。第二,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抽查力度,督促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提高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质量。对在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二是强化建筑节能施工环节的监督管理。第一,加强对施工图阶段的建筑节能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防止工程项目通过施工图变更随意降低建筑节能质量。第二,督促施工单位制定针对性强的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并认真执行材料和设备进场报验制度,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国家和我市已禁止使用的材料、设备、技术和工艺。第三,督促监理单位针对工程的实际及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实施细则,对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的主要验收内容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隐蔽工程、关键节点和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的施工以及材料现场取样进行旁站并记录。第四,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准入和应用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建筑节能技术登记备案管理制度,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建筑节能材料使用质量抽查,严禁未登记备案的建筑节能技术用于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第五,加强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和质量的监督管理,严禁检测单位超出资质和能力范围实施建筑节能检测或出具虚假建筑节能检测报告。三是按照《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严格、规范地执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坚持对能效测评中发现问题的建筑节能工程项目实行约谈制度,强化建筑节能工程责任落实。四是加强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动态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建筑能效测评等环节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符合本市有关管理规定。五是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关于民用建筑实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知》(渝建发〔2008〕197号)的要求切实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现场显著位置真实、准确地公示节能性能、措施及要求等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六是对建筑节能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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