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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7.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参与综合决策的作用,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环境影响评价过程要公开透明,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加快开展以呼包鄂为核心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重点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确定我区四大基地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部门联动机制。根据区域发展阶段、资源环境禀赋特征和行业特点,自治区本级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明确分级审批意见,重点强化对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新上工业项目原则上进入园区,无总量指标或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推动环境监理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严把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关。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或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8. 加快推进农村牧区环境保护。深入实施“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政策,结合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多渠道筹集资金,开展村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和废弃工业场地污染治理,加强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继续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以河套土默川灌区和西辽河灌区为试点,逐步开展面源污染治理。严格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推进农牧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大农村牧区工矿企业污染防治力度,防止污染向农村牧区转移。开展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和农牧业及农村牧区环境统计工作。
  9. 加大生态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环境功能区划,按照保护优先、开发有序的原则,对不同区域分类实行优化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对国家确定的我区八个重要生态功能区,划定生态红线,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严格控制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限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加大重点湿地保护与恢复力度,严禁湿地开垦等破坏性活动。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大兴安岭寒带生物基因库保护和建设。建立生态系统状况评估体系。加强矿产、水电、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保护,全面推进采空区沉陷区治理、植被恢复和尾矿库安全闭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试点,进一步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
  10. 严格核材料、化学品、危险废弃物环境管理。加强对核燃料、放射性物品生产、运输、贮存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辐射防护,建立健全放射性污染源远程监测监督体系,强化放射源、射线装置、高压输变电、移动通讯工程、广播电视及卫星台站工程等辐射环境管理。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对黄河等重点流域沿岸化工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对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环境隐患排查,强化环境安全保障措施。把环境风险评估作为危险化学品项目评估的重要内容,提高化学品生产的环境准入条件和建设标准,科学确定并落实化学品项目环境安全防护距离。依法淘汰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的化学品,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健全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管理,加快全区危险废物回收体系和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经营行为。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监督管理。加大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力度,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加强再次开发利用被污染场地的环境评估和无害化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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