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内党发〔2012〕8号 2012年5月4日)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 重要意义。保护环境是我国基本国策。加强环境保护,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与经济发展同步,协调推进工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稳步推进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布局调整,持续推进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控和主要污染物减排,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和能力建设力度,切实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要看到,我区正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推进阶段,资源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日益突出,生态环境脆弱局面尚未根本改变,部分地区生态环境仍在退化,加强环境保护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坚持不懈地加强环境保护,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建设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作出应有的贡献。
2.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把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中之重,把改革创新贯穿于环境保护的各领域各环节,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优化和保障作用,推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环境质量改善、环境风险防范和城乡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进步。
3. 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区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比2010年分别减少6.7%(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7.5%)和9.7%(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9.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0年分别减少3.8%和5.8%;重点区域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7年减少15%,非重点区域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主要城市空气质量和四大流域国控、区控断面水质达标,重要生态功能区得到有效保护。环境监管水平明显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显著增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大幅提升,公众环境满意率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