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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一) 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等;
  (二) 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三) 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四) 办理变更签证、工程索赔、工程结算和决算;
  (五) 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六) 其他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的活动。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主要包括:
  (一) 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二) 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及其相关补充定额;
  (三) 地区基础价格、单位估价表;
  (四) 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五)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六)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制定和发布:
  (一) 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等计价依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
  (二) 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及其相关补充定额、地区基础价格、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等计价依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
  (三) 建设工程人工成本、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租赁等市场价格信息,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投资估算由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二) 设计概算由设计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三) 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施工图预算应当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
  (四)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计价依据编制;
  (五)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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