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3.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及其员工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
4.创业孵化期限为2年,超过期限的孵化企业应迁出创业孵化基地。
六、组织管理
(一)加强宣传工作,营造舆论氛围。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就业再就业办要把创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作为本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突破口,结合创业型城市建设,认真收集整理相关工作信息,充分发挥各类宣传平台的作用,大力开展宣传工作,促进创建工作开展。
(二)明确工作责任,落实政策措施。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就业再就业办及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推荐和创建工作,积极配合做好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效果评估、表彰奖励等工作。要密切掌握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动态,协调落实政策措施,协助收集整理工作数据,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市就业再就业办。
(三)健全工作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加强对创业人员和企业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经营。对违反规章制度的,由创业孵化基地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使用财政补贴购买的办公设备只能供孵化企业使用,不得挪用、转借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因基地单位撤消、转让、破产等原因终止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的,使用财政补贴购买的办公设备应移交给市人力社保局或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对吸纳创业企业、提供服务指导、孵化成功率和财政补贴管理使用等工作进行考核。凡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人力社保局就业促进处:刘 玮 67507822
市财政局社保处:何 晓 67575340
附件:
1.重庆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申请表
2.重庆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已孵化企业情况登记表
3.重庆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补贴审批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1:
重庆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