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三)有提供定向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创业项目推荐和经营管理指导等服务,指导和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相关手续。提供孵化企业需要的战略设计、人才培养、市场营销、法律、会计、评估、专利等方面的服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能力测评、创业指导和创业信息等服务。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孵化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协助退出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四)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接纳创业主体不少于20家。
(五)已接收孵化企业10家以上,并成功运营1年以上。
四、认定程序
(一)申请。从2010年9月1日开始,符合条件的单位可通过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及市级有关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请(附件1、2、3)。
(二)审核。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就业再就业办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会审,并到申报单位实地考查。
(三)认定。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就业再就业办予以授牌认定。
五、政策扶持
(一)支持创业孵化基地的政策措施
1.市财政给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补贴。基地单位对财政补贴要实行专帐核算,财政补贴用于创业孵化基地为孵化企业购置办公设备、场地租赁经费补贴。所购置的办公用品清单应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市就业再就业办备案。
2.创业孵化基地日常运营管理费用实行政府以奖代补、企业或个人资助、适当收取管理服务费用等方式解决。创业孵化基地内新创办的孵化企业50%以上成功运营1年以上、直接带动5人就业1年以上的,按照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该基地奖励补贴。
3.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免费创业培训的,按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4.允许创业孵化基地以参股等形式支持孵化企业发展。
(二)支持孵化企业的政策措施
1.建立市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支持孵化企业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申请最高限额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财政据实贴息;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可申请最高限额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据实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