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市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市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15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就业再就业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创业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30号)文件精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现就创建市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和自主创业的原则,通过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场地、税费减免、创业指导培训等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加快形成创业带动就业良性机制。
  (二)目标任务。2010年9月启动创建工作,当年创建20个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力争到2012年全市建成50个以上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各区县(自治县)要参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运行模式,建成1个以上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使全市创业孵化基地总数达到100个左右,创业孵化企业达到3000户以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促进、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以政府促进、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运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孵化基地建设。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经费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融资、社会或个人捐赠等多元化投资解决,实行企业化运作。
  (二)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设置的原则。将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划与本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发展相结合。鼓励开办服务我市重点产业的孵化基地。发挥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市场、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和企业等资源优势,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容并蓄的原则。建立健全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服务、事务代理等有效服务。除了国家明文限制行业(建筑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美容美发、酒吧等)外,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复转退伍军人、留学回国人员、失地农民、三峡移民、文化创意和信息技术人员等各类创业主体均可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