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 “小饭桌”的监督管理。“小饭桌”(指群众间以委托、协议等形式,为学生、老人等提供餐饮经营、场所、消费服务)的监督管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㈣ 中央厨房和甜品店的监督管理。中央厨房(指一些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的场所和设施,集中完成食品加工制作然后将成品或半成品配送给本企业餐厅或外销给其他企业)、甜品店(指一些快餐餐饮企业出于拓展业务和营销需要而在餐饮附近开设的,销售冰激凌、奶茶、可乐、水果沙拉等自制食品的附属店面)纳入餐饮服务环节,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对其他与中央厨房和甜品店属于同类情况的,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㈤ 辐照食品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辐照食品安全性评估,组织制定辐照食品有关地方标准、目录;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辐照装置单位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规范辐照食品标签管理,按照有关标准、目录和检验方法对经辐照装置单位加工处理的食品、食品生产单位使用的辐照食品原料进行监督管理。
㈥ 餐饮服务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本着一个主体以一个部门为主监管和方便相对人的原则,餐饮服务及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㈦ “豆芽菜、蘑菇”等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牵头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商、质监、食药、卫生、经信、环保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各级政府要逐步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准入制度的食用农产品种类(名录)、市场类型(名录)以及实施时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㈧ 散装生鲜乳销售的监督管理。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由畜牧部门牵头负责,其他部门依法履责积极配合。在国家出台其他管理办法之前,由畜牧部门负责奶畜的监管,出具奶畜健康证,监测散装生鲜乳的质量;卫生部门负责销售人员的体检,出具健康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销售监管。散装生鲜乳实行定点销售,仅限于销售给个人消费,不得销售给加工乳品的企业、作坊、餐饮服务机构用于加工乳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销售点并予以公布,负责出具定点销售证明。
以上部分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实施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预期公布的时间应向自治州食安委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