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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州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和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十九) 州财政局。

  负责自治州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审核、划拨以及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承担自治州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 州人民政府法制办。

  负责审核自治州有关食品安全规范性文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或者参与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组织研究、推动食品安全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权和综合执法工作;承担自治州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 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自治州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及各有关部门的人员编制,指导各县市、口岸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工作,促进自治州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逐步健全;承担自治州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 阿拉山口海关。

  负责进出境食品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对食品进出口的贸易管制措施;依法对食品走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严把食品进出口安全关;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州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 阿拉山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阿拉山口口岸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阿拉山口口岸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以及风险分析和紧急预防工作;制订阿拉山口口岸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州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单位或个人)的监督管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超市、商场和其他有形市场内外的现做现卖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㈡ 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食品摊贩(指在街头或其他公共场所不定点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中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包括早、夜市等集中餐饮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不提供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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